同地同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应与城市国有土地拥有平等的市场权利,特别是转让权、抵押权和收益权,并共同纳入一个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在土地制度上的根本性歧视。
城镇居民的房屋土地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也承担贬值),农村居民的房屋土地也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与贬值。同地同权,一并纳入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在目前情况下,同地不同权,国有土地可转让,集体土地不可转让,本身是违宪的非法现象。
现在我们说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地同权,根据正是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与当年修订了的《土地管理法》。
展开阐述
“同地同权”是实现城乡之间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原则,它直接挑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主张在法律地位上恢复城乡土地权利的平等。
“同地不同权”的现状
改革以来,中国的土地制度走上了一条城乡分岔的道路:
- 城市土地:通过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获得了合法的市场转让地位,土地得以资本化,成为城市建设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 农村土地:尽管1988年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原则上赋予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转让权,但由于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应的全国性转让“具体办法”,反而通过一系列通知和决定,如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宅,严格限制其入市,导致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权被长期悬置和剥夺。
这种“官地可以入市,民地不得转让”的局面,形成了制度性的“同地不同权”,被作者评价为“违宪的非法现象”。
“同地同权”的宪法依据
作者强调,“同地同权”并非凭空杜撰,而是拥有坚实的宪法基础。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此处的“土地”并未区分国有或集体。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因此,当前限制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诸多行政法规和政策,实际上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精神相抵触。
为何要实现“同地同权”?
实现“同地同权”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
- 赋予农民完整的产权:它是013-核心概念-还权赋能的最终体现,将土地资产的“选择权”交还给农民,使其能像城市居民一样通过资产的流转、抵押获得财产性收入和金融服务,为进城和发展提供初始资本。
- 建立统一的市场:只有在同地同权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让市场价格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引导土地资源实现最高效的配置,而不是被人为的行政分割所扭曲。
-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打通土地要素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可以为新农村建设引入社会投资,同时帮助农民携带资产进城,彻底完成市民化,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