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宪法修正案是中国土地制度从计划划拨走向市场配置的根本性法律转折点,它通过在《宪法》中加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为当时已在实践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如深圳第一拍)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但其“依照法律”的限定也为日后仅开放城市国有土地市场、城乡土地权利不平等的格局埋下了伏笔。
那么,1988年宪法修正案说“土地使用权可转让”,是不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呢?
实际情况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写的是“土地转让权”,但真正实施可以依法流转的,还是限于“国有土地”,并未把集体土地包括进来。
玄机何在?就在“依照法律的规定”。
展开阐述
1988年宪法修正案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一次至关重要的顶层设计追认,它回应了来自地方实践的挑战,并深刻地塑造了此后几十年的土地市场格局。
事件背景:为实践“追认”合法性
该修正案出台的直接背景是035-关键事件-深圳土地第一拍等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尝试。这些实践与当时宪法明文规定的“禁止土地买卖”相抵触,急需在国家根本大法层面获得合法性。因此,这次修宪是一次典型的、由下至上的实践倒逼上层建筑变革的案例。
核心内容与“魔鬼细节”
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在《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增加了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这句话原则上为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打开了法律空间。
然而,作者敏锐地指出了其中的“魔鬼细节”——“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一限定词使得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必须通过具体的下位法来落实。而在当时及此后一段时间,可供“依照”的法律(如广东的地方规定和1990年国务院条例)都明确地将允许转让的土地限定为“城镇国有土地”。
深远影响:奠定城乡土地双轨制
这一“细节”导致了深远了制度性后果:
- 开启城市土地市场:修正案为023-制度安排-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正式确立扫清了最大的法律障碍,使得006-核心概念-土地财政模式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 固化城乡二元结构:由于法律的“天窗”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开放,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仍然被排除在合法的市场化转让之外。这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为城乡土地市场的不平等和双轨制提供了依据,并强化了所有非农建设必须“先征地、后出让”的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