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赋能是指将原本由政府掌控的、不完整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等财产权利,归还给农民,并赋予其完整的市场化权能(如转让、抵押、收益等),以实现城乡居民在财产权利上的平等。

在成都农村地区实行“还权赋能”,即“归还财产权利,并赋予更完备的产权权能”。

城镇居民的房屋土地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也承担贬值),农村居民的房屋土地也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与贬值。015-核心概念-同地同权,一并纳入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产权是选择权。不是吗?使用权是在资产的不同用途中做选择;转让权是在资产自用还是他用之间做选择;收益权呢,不过是在资产不同的收益方式之间做选择。农民有没有资格享有选择权呢?

展开阐述

“还权赋能”是成都城乡统筹改革试验中提出的核心政策理念,它标志着农村改革从单纯的“放权”向更深层次的“还权”演进的尝试,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权利缺失的问题。

“还权赋能”的由来与内涵

这一概念由曾任成都房管局局长的周鸿德首次提出,其思想根源于他对城乡居民在财产权利上巨大差异的切身体会。城市居民的房产拥有完整的产权,可以自由抵押、转让并享受资产增值,而农民的土地和房屋权利却处处受限,资产无法资本化,是“死资产”。

受德·索托《资本的秘密》一书启发,周鸿德提出“还权赋能”:

  • 还权:将农村山林、土地和房屋等财产的完整权利,从政府手中“归还”给农民。
  • 赋能:为这些归还的权利赋予完备的“权能”,使其可以像城市房产一样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抵押和交易。

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并成为成都市2008年“一号文件”的核心,要求全面推动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和规范流转。

从“放权”到“还权”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始于“放权”,即中央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地方政府在获得土地转让权后,通过“土地财政”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动力,但也形成了新的权力集中,缺乏将权利继续下放给农民的动力。

“还权赋能”的提出,被视为对这一模式的挑战和超越。它不再是上级对下级的“放权”,而是将本就属于农民的财产权利“归还”给他们,试图为长期增长奠定更可靠的制度基础。

为何要“还权赋能”?

成都推行“还权赋能”的直接背景,是为了解决其自2003年起推行的“032-制度安排-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政策所引发的深层矛盾。政府主导的“三个集中”虽然高效,但极易在执行中侵害农民的财产权利,引发激烈冲突。“还权赋能”正是为这种自上而下的强势政策提供一个平衡,通过012-核心概念-确权到户,为农民的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从而降低改革的风险和摩擦力。

核心:产权即选择权

反对者担心农民获得完整产权后,会因短视而“贱卖”资产,最终“失地”而流离失所。但“还权赋能”的核心逻辑是:产权即选择权。它相信农民作为理性主体,有能力审慎处置自己的财产。赋予权利不等于强制交易,而是让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自主选择持有、使用、出租或转让,从而真正分享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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