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自由是公民在国家范围内自由选择居住地和改变居住地的基本权利,该权利在中国的缺失与限制,是形成和维持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制度因素。

社会总要承认——至少不禁止——人口在空间移动、聚集的权利,才有城市,才有城市化。

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最后还是写进了1954年宪法。…1975年在“文革”的高潮里修宪,迁徙自由权被正式拿下。

与其把1954年“迁徙自由”入宪看成“正常的”“成熟的”状态,把后来该权利出宪看作是对神圣宪法准则的违背,还不如说公民在城乡之间的迁徙自由还远没有被视为与生命一体的抽象权利。

展开阐述

迁徙自由的权利状况,是理解中国城乡关系演变的一把钥匙。它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否自由流动,从而决定了市场的统一性和城乡发展的平衡性。

宪法中的曲折历程

  1. 写入宪法(1954年):出人意料的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然而,据亲历者回忆,这一条款的写入过程充满争议,甚至毛泽东本人也曾因担心人口无序流动而表示反对。最终写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与国际接轨”和部分领导人(如邓小平)坚持的结果。
  2. 名存实亡:尽管宪法赋予了此项权利,但几乎在同一时期(1953-1957年),政府为应对粮食短缺和维护城市秩序,连续发布多个文件,“劝止”和“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实际上早已在政策层面限制了迁徙自由。宪法规定与实际政策之间存在巨大鸿沟。
  3. 正式出宪(1975年):在“文革”期间,1975年修订宪法时,“迁徙自由”被正式删除,至今未被恢复。这使得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失去了最后的法律障碍。

限制迁徙的深层逻辑

限制迁徙自由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粮食或就业问题,其背后是为国家特定发展战略服务的深层逻辑:

  • 服务于工业化:为了实现重工业优先的快速工业化,国家需要从农业获取廉价的原材料和资本。如果允许农民自由迁徙,他们会流向收入更高的城市和工业部门,这将抬高农业的生产成本(机会成本),国家就难以低价获取农产品。因此,必须通过**017-制度安排-户籍制度等手段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这是实现021-制度安排-剪刀差**的前提。
  • “大我”压倒“小我”: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的观念,在建设时期被延续。当个人权利(如迁徙自由)与国家整体目标(如工业化)发生冲突时,前者被理所当然地牺牲。
  • 路径依赖:一旦通过限制迁徙来压低农业成本的模式建立起来,整个国家机器和经济体系都会对此产生依赖。想改变它,就意味着要重构成熟的利益格局,阻力巨大。

因此,迁徙自由的缺失,是中国**001-核心概念-城乡二元结构**得以建立和维系的核心支柱,它直接导致了城乡之间劳动力市场的割裂和公民权利的系统性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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