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中国农村全面推行的一种集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政社合一”的集体化组织形式,其特点是“一大二公”,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产权结构和社会形态,并最终因效率低下而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在与苏联较劲的同时,还指望动员更多的劳力、土地搞规模经济,实现中国的大跃进。
到了人民公社,不但集体的范围更大、土地归公的程度更高,且实施“政社合一”体制,凡行政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将来要诞生的人口——天生都是人民公社的社员。
包产到户改革,改的就是原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权利安排。公社体制根本不承认农户独立的耕作权、经营权,土地不但只能归集体所有,也只能由集体共同耕作、共同经营,也就是“队长敲钟下地、大呼隆干活、收成归公分配”那一套。
展开阐述
人民公社制度是理解中国当代农村历史和土地制度变迁的关键一环。它既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实验,其失败也直接催生了后来的农村改革。
制度核心:“一大二公”与“政社合一”
人民公社的核心特征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它将数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成数万人的大型组织,并将包括土地、耕畜、大型农具在内的几乎所有生产资料收归公有。 更重要的是,它实施了“028-制度安排-政社合一”体制,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功能与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功能合二为一。这使得“集体”的边界变得模糊且无限开放,行政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未来出生的人口)都自动成为公社成员,共同分享有限的土地资源,形成了“人口川流”的局面。
“大锅饭”与产权问题
在经营上,人民公社实行“大呼隆”式的集体劳动和以工分为基础的平均主义分配,即“大锅饭”。这种模式割裂了个人劳动与最终收益的直接联系,严重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长期无法解决中国的温饱问题。
在产权层面,人民公社体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尤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1962年颁布的《人民公社60条》,这份文件在名义上是为纠正“共产风”的偏差,却首次以条文形式规定,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乃至原本属于生活资料的“宅基地”等,都归生产队所有,且“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为日后复杂的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埋下了深远的根源。
失败与解体
由于“大锅饭”体制无法有效激励生产,人民公社模式在实践中遭遇了巨大挫折。为了解决生存危机,农民自发开始了“包产到户”的探索。这一自下而上的实践最终获得了国家政策的认可,演变为026-制度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经营权重新还给农户。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人民公社的经济功能被彻底瓦解,并最终于1983年被宣布解散,由重建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