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社合一”是指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政)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职能(社)合为一体的制度安排,它曾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根本体制,并在公社解体后,其“政产不分”的遗留问题仍然深刻影响着中国的村庄治理。
人民公社的传统是“政社合一”,全国基本上一乡一社,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也是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照搬苏式集体经济,顺便也搬来“政社合一”。那倒是一个苏俄的传统,沙皇拥有全部土地,无偿交付村社使用,村社既管行政也管土地。所以追根寻源,底层农村的“政土合一”、“政社合一”都是从“老大哥”那里来的。
到了村庄一级,所谓的“政社分开”就不了了之,法定村委会还是有权“政社合一”。
展开阐述
“政社合一”是理解中国农村从集体化时代到改革开放时期治理结构变迁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并非中国原生,其引入和不彻底的改革,为当下的许多农村问题埋下了伏笔。
制度核心与起源
“政社合一”的核心是将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集中于单一组织。在027-制度安排-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这一个组织,既是国家政权在最基层的延伸,负责户籍、治安、公共服务等行政事务;同时又是管理土地、组织生产、进行收益分配的集体经济实体。
作者指出,这种模式并非中国传统,历史上国家政权止于县级,县以下多为乡绅自治,官府不直接管理民间财产。而“政社合一”是“照搬苏式集体经济”的产物,其源头是沙俄时期的村社制度。
改革的“政社分开”及其“长尾巴”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的经济基础被瓦解,改革的逻辑要求进行“政社分开”。1983年起,国家在乡、镇一级重建了人民政府,将行政权从公社中剥离,成功实现了乡镇级的“政社分开”。
然而,这场改革在村庄层面却“功亏一篑”。法律和实践中,新成立的村民委员会仍然被赋予了管理集体土地、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款等大量财产性事务的权力。这导致在村庄层面,“政社分开”并未贯彻到底,而是留下了一条“政社合一”的“长尾巴”,更准确地说是演变成了行政权力与集体产权搅在一起的“政产不分”的局面。
深远影响
“政社合一”在村庄的延续,使得村干部的职位“含金量”大大增加,他们作为集体资产的实际支配者,掌握了巨大的寻租空间,这是农村腐败和激烈征地冲突的重要制度根源。这种权力的模糊边界也使得国家对宅基地等问题的宏观调控难以生效,因为政策的最终执行者(村干部)本身就是产权游戏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