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生活并非在抽象的普遍原则与具体的特殊情境间二选一,而是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不断互动和融合中展开的,任何伦理主张都内在地包含着普遍诉求和具体的应用情境。
一切伦理思考都无法摆脱个殊性与普遍性的两极张力。
从功效主义到康德的道德观,都是普遍主义的,它们都致力于寻求普遍的、人人与事事皆适用的伦理原则。然而,每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学说中,实际上都含有一些未明言的实质内容。
伦理思考在两极之间。我们从自己出发,从自己的处境出发,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自己的特殊性上,我们寻求通达普遍性。但我们不是在一个与自己不相干的领域里奢谈普遍性,我们希望所达到的普遍性能够回过头来照亮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处境。
展开阐述
“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伦理”的论题,探讨了伦理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普遍主义(Universalism)主张存在适用于所有时间、地点和文化背景的普适道德原则;而特殊主义或情境主义(Particularism/Contextualism)则强调道德判断的独特性,认为每个具体情境都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性,不存在可以脱离情境应用的普遍规则。
本书作者认为,这是一个“虚假的两分法”,因为任何有意义的伦理思考和实践,都必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纠缠、相互塑造的过程。
普遍主义伦理的内在特殊性
看似最普遍的伦理学说,如功效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或康德的“绝对命令”,其内部都隐藏着具体的、特殊的、未经明言的实质内容。
- 隐含的文化预设:这些理论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生长在特定的历史文化土壤中(例如,基督教文明、启蒙运动)。它们所设想的“人”、“理性”、“幸福”等核心概念,都带有其时代的文化印记。
- 应用必须特殊化:任何普遍原则要应用到现实生活中,都必须与具体情境相结合。例如,“不可杀人”这条普遍原则,在面对正当防卫、战争、安乐死等特殊情境时,就需要复杂的考量和解释,无法简单直接地应用。
特殊主义伦理的普遍诉求
另一方面,即使是最强调特殊情境的伦理判断,也内在地含有一种普遍性的诉求。
- “可普遍化”的要求:当我们在某个特定情境下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时(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张三说谎是错误的”),我们同时也默认,任何处在同类情境中的人,都应当做出同样的判断。这就引入了普遍性——我们必须回答“这属于哪一类情况?”,从而把特殊判断与其他情况联系起来,形成一般性的看法。
- 避免“唯我论”:如果一个道德判断只对我自己、只在此时此刻有效,它就丧失了作为“伦理”判断的资格,沦为纯粹的个人偏好或唯我论。伦理 inherently 具有公共性和可交流性,这本身就要求它必须超越纯粹的个殊性。
结论:在两极张力中思考
因此,伦理思考的真正形态,不是在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择一站队,而是在两者形成的持续张力中进行“上达”与“下达”的往复运动。
- 我们从**具体处境(个殊性)**出发,遇到伦理困惑。
- 我们努力寻求一般性的道理(普遍性),希望找到能指导我们行动的原则。
- 我们再将这些普遍原则带回到具体情境中,以照亮和理解我们眼下的处境,并做出恰当的判断。
一个良好的伦理思考者,既不是一个无视具体情境、死守抽象原则的教条主义者,也不是一个否认任何普遍道理、只凭一时感觉行事的“直觉主义者”。他/她是一个善于在普遍道理和纷繁复杂的具体细节之间反复权衡、不断调整,以求获得最通透理解和最明智判断的人。这也就是实践智慧(phronesis)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