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普遍性不是通过抽离共性、上升到抽象原则来实现的,而是在不同个殊者之间进行翻译、理解和会通的动态过程,它最终归宿于具体的文化和时代诉求。
哲学思想的确具有普遍性,但这并非由于思想一味上升一直升到最普遍的“共有形式”……哲学的努力本在于:把陌生领域的真理……翻译成我们的母语,从而我们能够感知这些真理的意义。
惟殊相可名,殊相之间的会通保持在无名之中,依附于殊相呈现自身。
不断向更高的普遍性上升并不能克服相对主义。
展开阐述
对“普遍性”的理解,是伦理学和哲学的核心问题。传统思路倾向于一种“上升模式”,而更具解释力的径路是将其理解为一种“会通模式”。
对抽象普遍主义的批判
传统哲学倾向于通过寻找不同事物之间的“共相”或“共同点”来定义普遍性,并认为普遍者高于个殊者。这种思路在伦理学上体现为寻找普适的、绝对的道德原则(如“底线伦理”或康德的“绝对命令”)。然而,这种做法面临巨大困难:
- 无法解决冲突: 价值冲突恰恰源于各自的特殊利益和信仰,抽象原则对此无能为力。
- 内容稀薄: 为了追求普遍性,原则的内容不得不一再稀释,最终变成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空话(如“依良知行事”)。
作为“翻译”与“会通”的普遍性
一种更深刻的普遍性,体现在不同个殊者(如不同的语言、文化、理论体系)之间的“翻译”和“会通”之中。
- 翻译的隐喻: 它不是要找到一个凌驾于两种语言之上的“通用语”,而是在两种具体的语言之间建立理解和沟通的努力。成功的翻译使得一种文化中的真理和意义能够为另一种文化所理解和吸收。
- 动态生成: 这种普遍性不是静态的、现成的,而是在具体的交流、对话和学习中动态生成的。它不取消个殊性,而是在个殊性之间建立联系。
普遍性的归宿
翻译和会通总是有其出发点和归宿的。我们总是从自身的语言、文化和时代处境出发,为了解决自身面临的具体问题,而去理解和学习他者。例如,我们研究西方的民主制度,最终是为了思考它如何能被“翻译”到中国的特定国情中,以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普遍诉-求(如人权)的形成,也并非源于某个先验的抽象原则,而是由具体的历史冲突和对话,在现实中慢慢营建而成。
普遍与个殊的关系
普遍性并非外在于或高于个殊性,而是内在于个殊者之间的关系之中。它不是一个可被单独指称的“无名者”,而是“殊相之间的会通”。个殊者通过相互学习和理解,在保持自身独特性的同时,实现了一种动态的、具体的“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