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婚与外婚是婚姻选择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它体现了社会在构建家庭这一基本单位时所面临的核心矛盾:既要保证夫妇二人有高度的契合与认同(内婚倾向),又要防止性的力量扰乱既有社会结构、并通过联姻扩大社会团结(外婚的必要性)。

夫妇关系是人和人关系中最需要契洽的一种…高度契洽不易凭空得来;只有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

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

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外婚的意思…是向原来没有社会关系…的人中去建立两性和夫妇关系。

展开阐述

“内婚”与“外婚”共同构成了婚姻选择的边界,其背后是社会需求与个人情感、社会结构稳定与家庭内部和谐之间的深刻张力。

1. 内婚倾向:对“契洽”的需求

  • 夫妇关系的特殊性:抚育作用要求夫妇必须进行“全面和亲密的共同合作生活”,这种关系的深度和广度远超其他社会关系(如朋友、同事)。
  • 契洽的基础:这种亲密合作要求夫妇间有高度的“契洽”,即观念相同、感情相合。而这种契洽,最容易在拥有相似生活背景、教育和人生经验的人之间产生。
  • 内婚的逻辑:因此,从追求家庭和谐、确保抚育顺利进行出发,婚姻天然地倾向于在熟悉的小团体内部(如亲属、同村)寻找配偶,这便是“内婚”倾向的根源。

2. 外婚的必要性:对社会结构的维护

尽管内婚倾向合乎情理,但所有社会都无一例外地设立了某种形式的外婚制,其核心是“乱伦禁律”(Incest Taboo)。这并非出于生物本能(作者批判了韦斯特马克的观点),而是深刻的社会功能需要:

  • 防止社会关系紊乱:性是一种强大的、具有破坏性的原始力量。如果允许它自由侵入已有的、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如父女、兄弟姐妹),将会彻底搞乱君臣、父子、长幼等赖以维系社会秩序的身份体系,使社会崩溃。
  • 扩大社会团结:外婚制强迫人们向外寻求配偶,与没有关系甚至敌对的团体联姻(“合两姓之好”)。这利用了性的结合力量,在不同团体间建立了新的联系,从而扩大了社会团结的网络,增强了整个社区的生存能力。一个完全内婚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个孤立、隔膜、最终缺乏活力的小团体集合。

3. 乱伦禁律:外婚的强制保障

乱伦禁律是社会为推行外婚而设立的最核心、最强制的手段。它禁止在 определенный的亲属范围内通婚,其划定的范围并非基于生物学,而是基于社会关系的亲疏。其本质是强制性地将具有破坏力的“性”排除出既有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圈(特别是家庭),引导它去建立新的、对社会有益的外部联结。

关联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