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工业新形式是一种以“合作社”为核心的经济组织模式,它旨在通过将工业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还给参与生产的农民,来确保现代技术进步的红利能被大众公平分享,从而避免新技术被豪门权贵垄断并对乡土社会造成危害。
最主要的是这工业所得到的收益是能最广地分配给农民。
这种工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参加这工业的农民的,所以应当是合作性质的。
生产者却是整个生产过程的主体…合作社的方式保证了生产者获得全部利益的权利,取消了剥削成分。
展开阐述
费孝通认为,仅仅引入新技术不足以振兴乡村,关键在于建立能确保利益公平分配的“新形式”的社会组织。他通过分析传统乡土工业的弊病,提出了以“合作社”为核心的解决方案。
传统形式的困境
- 家庭工业:虽能利用农闲劳力,但组织散漫,且在演变中极易沦为被商人剥削的“散集制度”(Putting-out System),农民彻底沦为失去生产资料的工资劳动者。
- 作坊工业:需要一定资本和设备,容易被有资本、有权势的“豪门巨室”或“官僚资本”所垄断。这种垄断下的工业无需技术革新,其利润也并不会用于再投资扩大生产,反而会“横流而入土地中,成为集中土地权的魔手”,加剧农村的社会分化和土地兼并。
“新形式”:合作社的两大模式
为了克服传统模式的弊病,费孝通提出了两种基于合作原则的新组织形式,其核心是保证“生产者是整个生产过程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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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工业的合作组织: 针对织布、育蚕等可以在家庭中进行的小规模生产,农民可以自愿组织成合作社。以“育蚕合作社”为例,合作社统一接受技术指导、统一培育高质量的稚蚕、统一烘干和销售,解决了单个家庭在技术、资本和市场上的弱势。这是一种服务于生产者的联合体,而非剥削其劳动力的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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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厂”代替作坊: 针对造纸、缫丝等需要较大规模设备和集中生产的工业,可以建立“服务工厂”或实行“代缫制度”。这种工厂的所有权属于生产者合作社,它不以自身盈利为首要目的,而是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生产“服务”。例如,代缫丝厂承接各合作社的蚕茧进行加工,出售后扣除生产成本,将绝大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这从根本上避免了“水碓故事”的重演,即新技术被少数人独占,反而损害了民众利益。
知识分子的新角色
在这种新形式中,掌握现代技术的知识分子和技术机构(如文中的“蚕校”)扮演着“服务者”和“桥梁”的角色。他们的任务是向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并帮助他们建立起能维护自身利益的合作组织,而非成为新的剥削者或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