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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论第三册
  - 历史与社会

1844年英国的银行立法(又称“皮尔银行法”)是基于通货原理,旨在通过限制银行券发行来稳定货币流通和防止经济危机的法律。

基于通货原理制定的1844年英国的银行立法,不仅没能阻止危机的爆发(如1847年和1857年的危机),反而在危机期间因其僵硬的规定而加剧了金融恐慌,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暂停该法令。

这种对私人资本的扬弃,是向更高级生产方式过渡的起点。

展开阐述

1844年的银行法是043-历史与社会-通货原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其实践的失败也宣告了该理论的破产。

  1. 主要内容

    • 分离两部:将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和银行部。发行部专门负责银行券的发行,银行部则处理一般的银行业务(存、放款等)。
    • 限制发行:规定银行券的发行必须有十足的黄金储备作为保证。发行部可以无保证地发行1400万英镑的银行券(大致相当于当时国家对银行的负债),超出此限额的任何发行,都必须有等额的黄金储备在库。
    • 垄断发行权:逐步将银行券的发行权集中到英格兰银行手中。
  2. 目的与结果: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约束银行的信贷行为,防止纸币滥发,从而消除经济危机。然而,它完全没能达到这个目的。

    • 在1847年、1857年和1866年的046-历史与社会-危机中,该法令不仅未能阻止危机的爆发,反而因为其僵硬的规定(在信用收缩、极需货币时限制发行),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恐慌。
    • 在每次危机的高潮,英国政府都不得不下令暂停该法令,授权英格兰银行超出法定限额发行银行券,以平息市场恐慌。这从反面证明了043-历史与社会-通货原理的荒谬性。
  3. 理论批判:该立法的失败,验证了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危机的根源不在于货币流通领域,而在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内在矛盾。它混淆了货币资本和流通手段,试图用管理金属货币流通的规律来管理信用制度,注定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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