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知是通过直接的、无中介的意识接触来认识事物,而描述之知则是通过描述性短语或命题间接地了解事物。

我说我亲知一个客体,我的意思是说我与这个客体有一种直接的认识关系,也就是我直接意识到这个客体的存在。

我们关于一个事物的描述之知……就是凡是能以“如此这般的甲”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一切知识。

一切知识的根基,就在于我们的亲知。

展开阐述

“亲知”(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与“描述之知”(Knowledge by Description)的区分是罗素知识论的核心,也是他语言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区分旨在划清两种根本不同的人类认知方式,并确立知识的最终基础。

核心内涵

  1. 亲知 (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 直接性:这是最直接、最原初的认知形式。我们与认识的对象之间没有中介。主体直接面对(is presented with)对象。
    • 确定性:亲知是确定无疑的,因为它不涉及任何推理或判断,也就没有犯错的可能。你感觉到疼痛,这件事本身是无法怀疑的。
    • 亲知的对象:罗素严格地限制了我们能亲知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 感觉材料(Sense-data):如看到的颜色、听到的声音、感觉到的硬度等,而不是物理对象本身。
      • 内省的意识内容:如记忆、思想、情感等。
      • 自我:(罗素早期认为可以亲知自我,后来对此表示怀疑)。
      • 共相(Universals):如“白色”、“左边”这类关系和性质的抽象概念。
  2. 描述之知 (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 间接性:这是我们绝大多数知识的形式。我们通过一个或多个描述性命题来了解一个对象,而无需直接接触它。
    • 推理与判断:描述之知依赖于推理。例如,我们知道“地球的中心是熔融的铁”,这不是通过亲知,而是通过一系列科学推论和描述得来的。
    • 描述之知的对象:几乎所有我们日常谈论的知识对象都属于此类,包括物理对象(桌子、椅子)、他人心灵、历史人物(苏格拉底)、科学实体(电子)等。我们无法“亲知”苏格拉底,但我们能通过“‘苏格拉底’是喝下毒堇的雅典哲学家”这样的描述来认识他。

亲知原则 (Principle of Acquaintance)

罗素提出了一个根本原则:“我们所能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所亲知的成分构成。” 这意味着,即使是关于我们无法亲知的事物的描述之知,其最终也必须被分析还原为我们可以亲知的基本元素(感觉材料和共相)。这构成了他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基础。

深远影响

  • 为经验主义提供基础:该理论是20世纪分析经验主义的一个里程碑,试图将所有知识最终奠基于直接经验(亲知)之上。
  • 推动了语言分析:为了实现“亲知原则”,罗素发展了强大的逻辑分析工具(如摹状词理论),用以将包含描述的日常语言命题分解为只涉及亲知对象的逻辑形式。
  • 影响了逻辑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原则(verifiability principle)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亲知原则的精神,即一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其最终能被经验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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