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实验:法兰克福的决定引导者

“法兰克福的决定引导者”,通常被称为“法兰克福案例”(Frankfurt Cases),是由哲学家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提出的一个极具影响力的概念-思想实验。它旨在反驳“备选可能性原则”(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PAP),从而为理论-相容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备选可能性原则(PAP):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当且仅当他本可以做出其他选择。

思想实验的内容

法兰克福邀请我们想象一个情境,其中一个人的选择被一个从未干预的机制所“引导”:

思想实验-法兰克福的决定引导者

设想一个名叫琼斯的人,他正在考虑是否要去杀死史密斯。琼斯自己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决定要杀死史密斯,并实施了行动。

然而,琼斯所不知道的是,有一个邪恶的科学家布莱克,他也希望琼斯杀死史密斯。布莱克在琼斯的大脑里植入了一个装置。这个装置可以监测琼斯的决策过程。

  • 如果琼斯自己决定要杀死史密斯,那么这个装置就什么也不做,让琼斯按照自己的决定去行动。
  • 但是,如果琼斯表现出任何不愿杀死史密斯的迹象,这个装置就会立刻启动,通过操控琼斯的大脑,强迫他做出杀死史密斯的决定并实施行动。

在这个情境中,无论如何,琼斯最终都必然会杀死史密斯。他实际上没有“做出其他选择”的可能性。

实验的目的与结论

这个思想实验的核心问题是:琼斯是否应该为杀死史密斯这件事负道德责任?

  • 法兰克福认为,答案是。因为在实际发生的情境中,那个邪恶科学家的装置根本没有启动。琼斯杀死史密斯,是完全基于他自己的思考和决定。他是出于自己的理由去行动的。

这个思想实验的结论是:

  1. 备选可能性原则(PAP)是错误的。一个人即使在没有能力做出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
  2. 道德责任的关键,不在于我们是否有能力做出其他选择,而在于我们行动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只要我们的行动是源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和决定,而不是源于外在的强迫(即使那个潜在的强迫机制存在),我们就应该为之负责。

“法兰克福案例”极大地动摇了传统上认为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必须以“备选可能性”为前提的观念。它有力地支持了理论-相容论的立场,即自由和责任可以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中存在,只要我们将自由定义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