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赋税制度

宋代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承袭自唐代两税制,即将国家的各项赋税统一合并到田赋中进行征收。然而,这一制度在宋代却因“差役”问题的重新出现而产生了严重的流弊。

两税制的遗留问题

两税制将原有的租、庸、调三项合并,理论上,政府在收取田赋后,所需劳役和物资应自行出钱雇佣和购买。但自晚唐五代以来,军队和地方政府常不顾此原则,依旧向民间摊派劳役和物资,造成了双重负担。

本来两税制度,把一切赋税项目,都归并了,成为单一的两税。……晚唐时代军事时起,军队到了一地方,依旧要民众帮忙如修路之类,又要征发地方特产……他们却忘了原来这些庸与调早已包括划并在两税里,把民间田租加重了,现在又要地方出劳役,出土贡,那岂不是民众又增加了负担吗?

差役法的产生与危害

这种制度外的摊派,在宋代演变成了极具危害性的差役法

  • 差役的由来:地方政府和过往军队,将摊派差事作为惯例,轮流责成地方富户(形势户)承担。这些差事繁重且无制度保障,往往在几年内就使一个家庭破产。
  • 差役的危害:差役法成为地方社会的一大毒瘤,它抑制了地方财富的积累,使得“地方上没有一个能兴旺的家,兴旺了,派差便轮到他”,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军队像水一样地流,到了某地就要派差,所以办差的办上三五年,家私就垮了。一个垮了,再找另一个。……这是宋代之所谓差役法。

为解决此弊病,王安石推行了著名的“免役法”,试图将差役折算成货币,由民众按户摊派,以取代轮流破产式的实物差役。这一改革虽引发巨大争议,但其废除力役的精神,对后世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