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差役法
差役法是宋代赋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弊病,它是在两税制将力役并入田赋后,于制度之外重新产生的苛重徭役负担。
差役的形成
自五代以来,军队及地方政府常常临时向地方需索物资和劳力,并指定地方富户(形势户)负责承办,这被称为“差役”。宋代沿袭了这一陋习,使其成为一项不成文的固定负担。
到了五代时候,军队每到一地方,要地方出力役,出贡调,那些本来早不在国家规定的制度里,于是临时就得找地方领袖,向他们要房子,要稻草,要马料,要用具,要壮丁,要给养。
差役的危害
差役法对地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其主要危害在于:
- 轮流破产:差役的负担极其沉重,被摊派到的富户往往在三五年内就会倾家荡产。一家破产后,官府会再找下一家,形成轮流服务的恶性循环。
- 抑制地方发展:由于富裕的家庭随时可能因差役而破产,导致“地方上没有一个能兴旺的家”,严重打击了地方的经济活力和社会发展。
军队像水一样地流,到了某地就要派差,所以办差的办上三五年,家私就垮了。一个垮了,再找另一个。……而更坏的是使地方上没有一个能兴旺的家,兴旺了,派差便轮到他。这是宋代之所谓差役法。
王安石变法:免役法
为革除此弊,王安石在变法中推出了“免役法”。其核心是将原来的实物差役,改为由政府估算所需费用,然后按户摊派,征收货币(免役钱)。这样,政府可以出钱雇人应役,从而将人民从繁重的差役中解放出来。
王荆公变法,始订出免役钱的办法来。由政府规定,叫地方出钱,每家摊派,如此可免地方上私家为政府办公差破产之苦。
免役法虽然在当时引发了巨大争议,但它废除了自古以来的力役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