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相权的分割
宋代政治制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对相权的极度分割。为防止宰相权力过大,宋代统治者有意将传统上属于宰相的各项核心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直接导致了相权的衰落和君权的加强。
宋代的相权,较唐代低落得多。
相权主要被分割为三部分:
一、军权分割:枢密院
宋代设立枢密院,与中书省(宰相府)并称“二府”,专门管理全国军事。宰相无权过问军队事务,实现了军、民二府的分立,即“中书治民,枢密主兵”。
枢密院是管军事的……中书和枢密对立,也就是宰相管不着军事。
二、财权分割:三司
国家的财政大权被独立出来的三个机构掌握,合称“三司”。
- 三司构成:包括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
- 权力独立:三司的地位被大大提高,独立于宰相府之外,直接管理全国财政,宰相无权干预。这使得宰相“但管印敕,不行钱谷”,严重削弱了其行政能力。王安石变法时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其首要目的就是试图将财权重新收归宰相。
宋代财政,掌握在三个司……此三个司的地位提高了,独立起来掌握着全国的财政,这是极不合理的。
三、人事权分割:审官院
政府的人事任免权本应由宰相通过吏部来行使,但宋代另设考课院(后改名审官院),并将文官、武官、内廷官的选拔权分置于审官东院、西院和三班院,使得宰相几乎完全丧失了用人权。
向来政府用人,本该隶属宰相职权之下。……宋代却又另设一个考课院。……如此则用人之权,全不在宰相。
通过对军、财、政三权的分割,宋代宰相的权力被架空,这与唐代宰相总揽庶务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是宋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