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地方政府
唐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与汉代相比,呈现出显著的中央集权化趋势,即“内重外轻”。虽然中央政府的组织更为完善,但地方政府的层级和权力被削弱,被认为是不如汉代之处。
唐代中央政府的组织似较汉代进步了,但以地方政府论,则唐似不如汉。唐代已渐渐进到中央集权的地步,逐渐内重而外轻。
行政区划的细分
唐代地方行政层级与汉代相似,仍以县为基础,但州(相当于汉代的郡)和县的规模都大大缩小。
- 州县数量:唐代有三百五十八州、一千五百七十三个县,远多于汉代。这意味着每个行政单位的管辖范围和人口都相应减少。
- 层级划分:州、县均分为上、中、下三等,这种细致的等级划分使得地方长官的职权比重远逊于汉代。
唐代有三百五十八州,较汉代郡数多两倍余。……可见唐代地方长官,其职权比重,较之汉代差逊甚远。
人事权的集中
与汉代地方长官可以自行辟用掾属不同,唐代将地方官吏的任用权完全集中于中央的吏部。
- 中央分发:州县长官无权任用部属,所有官员均由中央统一分发。
- 升迁困难:官品等级森严,地方官升迁缓慢且困难,导致官员普遍缺乏长远规划,行政效率受到影响。
在汉代由郡太守县令长自行辟属任用,唐代则任用之权集中于中央之吏部。州县长官无权任用部属,全由中央分发。
监察制度的演变
唐代监察制度独立于相权,设立御史台。但其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如观察使,逐渐从临时巡视演变为地方的常驻最高长官,在原有州县之上增加了新的行政层级,进一步加剧了中央集权,并为后来的藩镇割据埋下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