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经济制度

汉代的经济制度以轻徭薄赋为基本原则,但在土地政策上采取自由主义,这带来了土地兼并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其对公私经济的划分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轻徭薄赋与土地兼并

汉代在田租方面力行轻税政策,税率仅为“三十税一”,远低于战国时期的水平,甚至出现过十一年免收田租的记录。

汉代对于轻徭赋这一理想算是做到了。……税额规定就只有“十五税一”。而且,实际上只要纳一半,三十税一。

然而,轻税政策并未能阻止土地兼并。由于土地私有且允许自由买卖,农民在经济困窘时不得不出卖田地,沦为佃农。地主向佃农收取高达50%的地租,而自己只需向政府缴纳极低的田税,这使得政府的善意政策最终只便宜了地主阶级。

耕户卖去了他的土地所有权以后,他就变成一佃农,田主对佃农的租额是很高的。有的高到百分之五十(即十分之五)。结果政府的租税愈轻,地主愈便宜,农民卖了地,要纳十分之五的租给地主,地主向政府只要纳三十分之一的税。

公私经济的划分

汉代在法理上对国家(政府)与皇室的经济进行了明确划分,这体现在土地所有权和税收归属上。

  • 耕地:被视为农民私有,其产出的田赋收入归于“大司农”,作为国家公费。
  • 非耕地(山、林、湖、泽):被视为皇室所有,其产出的盐、铁、矿产等工商税收归于“少府”,作为皇帝的私用。这一划分导致了汉代-盐铁政策的出现。

他们认耕地为农民私有,而非耕地,即封建时代相传之禁地,则仍为公家所有。换言之,即成为王室所有。……所以当时凡农田租入归诸大司农,充当政府公费。而山海池泽之税则属少府,专供皇帝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