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中央与地方之关系

汉代在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主要依赖两项关键制度:上计制度与刺史制度。这两项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与管理体系。

上计制度

上计制度是地方郡国向中央汇报工作的核心机制。每年秋季,各郡国需将涵盖财政、经济、教育、刑事、民事等各方面的年度行政成绩统计表册(计簿)呈报给中央。

每郡每年要向中央上计簿,计簿就是各项统计表册,也就是地方的行政成绩。一切财政、经济、教育、刑事、民事、盗贼、灾荒,每年有一个簿子,分项分类,在九十月间呈报到中央,这叫做上计。

刺史制度

刺史是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监察专员,其设立旨在作为皇帝和中央的“耳目”,监督地方行政。

  • 分区监察: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驻一名刺史,平均每人负责不超过九个郡的范围。
  • 职权有限:刺史的监察权受到“六条问事”的限制,只针对特定项目进行考察,不干涉地方具体行政,实际行政责任仍由太守负责。
  • 以小制大:刺史的官阶(六百石)远低于太守(二千石),这种“以小制大”的设计,使得刺史能够敢于直言,无所避忌地履行监察职责。
  • 汇报系统:刺史的监察报告最终会通过副宰相(御史大夫)汇集到宰相处,构成了自下而上的完整监察链条。

中央特派专员到地方来调查的叫刺史。……他的调查项目也有限制,政府规定根据六条考察,六条以外,也就不多管。地方实际行政责任,是由太守负责的。政府派刺史来调查,不过当一个耳目。所以太守官俸二千石,而刺史原始只是俸给六百石的小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