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司官与督抚制度
明代的地方行政层级在中国历史上尤为复杂,在常规的省、府、县三级之上,又叠加了分司、督抚等多个管理层次,形成了“管官的官多,管民的官少”的局面,严重削弱了地方治理的效率。
三司与分司
明代在省级设立“三司”,分割地方权力:
- 承宣布政使司(藩司):主管民政与财政。
- 提刑按察使司(臬司):主管司法监察。
- 都指挥使司:主管军事。
三司之下,又派出“分司”(分守道、分巡道),作为省和府之间的中间层级,进一步导致行政层级臃肿,权力分散。
明制,地方行政制度,最低一级是县。县上面是府和州,这是第二级。上面才是省,就是承宣布政使司,是第三级。三级之外再加上分司,就变成了四级。
这样一来,县上面有府,府上面有司(分司),司上面才是省(司),变成管官的官多,管民的官少。
总督与巡抚
在三司之上,明代还设立了总督和巡抚。
- 设立原因:最初是为应对特定军事或地方事务(如镇压倭寇)而临时派遣的中央大员,事毕即撤。
- 职权:总督和巡抚通常由中央的都御史兼任,代表中央临制地方,拥有极大的权力。
- 制度演变:这一临时性的制度,到了清代被永久化,总督和巡抚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凌驾于布政使之上,使得地方行政层级更加复杂,中央集权达到顶峰。
总督巡抚在明代制度下还尚好,因其必有事才派出此等官……这是临时的。过几年,事情平定了,这官仍旧回中央,机关也撤销了。但一到清代,总督巡抚又变成为永久的……地方行政就愈来愈坏了。
这种层层加码的监管和控制,使得作为“亲民官”的县令地位卑微,权力受限,疲于应付上级,而无法专注于地方的实际治理,是明清两代地方政治败坏的重要原因。